热门搜索: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宣传

    维护国家安全人人有责

    发布日期:2024-04-15 11:08 作者:公积金中心管理员  来源:公积金中心  阅读: 次 字体:[ 大 ] [ 中 ] [ 小 ]

    2015年通过的《国家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每年415日为全名国家安全教育日”;今年415日将迎来第9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今年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宣传教育活动主题为“总体国家安全观·创新引领10周年”,下面我们一起学习国家安全知识。

    一、破坏国家安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下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一)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三)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

    (四)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

    (五)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

    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77条明确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

    (二)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

    (三)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

    (四)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五)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六)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此外,该条还明确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三、网络安全与保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24条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二)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四)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四、识别和防范间谍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38条明确间谍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一)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三)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

    (四)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

    (五)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五、抵制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窃取、泄露国家秘密,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或者煽动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境外势力渗透、破坏、颠覆,分裂活动等,这些行为都要坚决抵制!

    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进行举报:

    (一)电话举报,拨打全国统一的举报受理电话:12339

    (二)线上举报,登录国家安全部互联网举报受理平台网站:www.12339.gov.cn

    (三)实地举报,前往当地国家安全机关直接进行举报。

    国家安全机关为举报人严格保密;对故意捏造、谎报以及诬告陷害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