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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公积金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10-10 14:33 作者:公积金中心管理员  来源:公积金中心  阅读: 次 字体:[ 大 ] [ 中 ] [ 小 ]

     

    一、政策起草背景

    2月11日,住建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建金办函〔2020〕17号)(以下简称通知),提出“推行网上办、预约办、切实保障职工权益、优化提取办理流程、支持生产困难企业降比和缓缴”等六项具体工作举措,要求各地住房公积金中心要根据《通知》精神制定具体服务措施和操作办法。为此,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根据《通知》精神,在前期已出台放宽业务证明有效时限、网上办理“不见面”审批、预约办理等便民政策措施基础上,拟定了《关于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针对企业的支持措施。一是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允许降低缴存比例,最低降至国家规定的5%以下,暂时无力缴存的,可申请缓缴。降比或缓缴政策执行期至疫情管控后一年。二是疫情防控期未正常缴存,视同正常缴存,保障其职工贷款合法权益。

    (二)针对职工的支持措施。一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本息,重大疾病、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提取及贷款(包括商转公)等业务截止时限在疫情防控期内的,放宽到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申请有效。租房提取在疫情期内不受间隔12个月的时间限制。二是参加疫情防控的一线工作者、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疫情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职工在疫情期未能正常归还贷款,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已报送逾期记录的予以调整。申请租房提取,提取额度可在我市最高租房限额上浮50%。三是对一线医务工作者、支援湖北医疗队成员给予贷款政策倾斜,近三年内凡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申请贷款的,贷款额度可上浮50%,但最高不超过我市最高贷款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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