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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调整解读

    发布日期:2019-11-26 10:43 作者:公积金中心管理员  来源:公积金中心  阅读: 次 字体:[ 大 ] [ 中 ] [ 小 ]

    一、政策调整背景

    2018年6月住建部先后印发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 51267-2017)、《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和《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及风险隐患排查的通知》(建办金函〔2018〕284号)等文件,对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办理中涉及的相关政策和操作流程进行了统一规范,要求各地严格执行国家出台的各项住房公积金政策。

    市公积金管委办在对省内10个地市州公积金贷款政策调研基础上,结合国家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规定,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论证,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调整,在于使更多的刚需缴存职工享受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越性,扩大贷款惠及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共享作用,有利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持续发展。

    二、使用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建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 51267-2017)、《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和《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及风险隐患排查的通知》(建办金函〔2018〕284号)要求,对我市现行政策与上述文件规定不符的,进行重新调整规范,具体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调整。

    一是取消直系亲属(配偶除外)本地购房和户籍所在地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二是将“缴存人及配偶或子女、父母因患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灾难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为“缴存人及配偶或子女等家庭成员”。

    三是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封存一年调整为半年提取。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调整。

    1.按照国家政策进行调整。一是对拥有1套自住房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住房,如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原来30%降低为20%,未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原来30%提高到50%;二是对原5年内退休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可放宽至退休后5年,调整为对所有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期限可延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三是异地缴存职工申请贷款由原来仅限绵阳户籍的职工放宽至不受户籍限制;四是将借款人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次数不受限制,调整为使用次数不超过两次;五是将借款人家庭房屋套数认定由“认贷不认房”,调整为“认贷与认房相结合”的原则;六是借款人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上限由原来的45%提高到50%;七是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首付款之和不得超过房屋总价款;八是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九是缴存职工家庭购买普通自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其购房合同中房屋按揭信息必须注明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理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购买普通自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十是农民工及个体从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公积金贷款由原来差别化贷款政策调整为享有同等住房公积金贷款权益。

        2.对引进性人才实行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为贯彻落实《中共绵阳市委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西部人才强市的意见》(绵委发〔2018〕9号)精神,最大限度激发人才积极性、创造性,把各方面优秀人才集聚到绵阳经济社会发展各项事业中来,支持引进人才安居,实施英才服务“暖心工程”,建立人才服务制度,计划对引进人才实施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对市委组织部审核通过的引进性人才,持相关证明可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房,只要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还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是“绵州英才卡”持卡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受余额挂钩倍数及缴存时间系数的限制,只要贷款额度占房屋总价比在规定范围内,均可贷到60万元,且所购房屋面积不受限制(不含别墅);二是“绵州人才卡” 持卡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可上浮50%,但每户不超过单双职工最高限额。

    3.收紧部分贷款政策。

    1)缴存人购买的普通自住房其共有权人不包括配偶以外的其他权利人。

    调整说明:通过对省内10个公积金中心调查了解,有5个中心(广元、南充、泸州、自贡、宜宾)对于产权限制只能为夫妻双方;为防范联合炒房及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的现象发生,建议对上述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行为进行规范。

    2)规范贷款额度。目前贷款、提取的增幅远远大于缴存的增幅,按照保民生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的原则,为保证应提尽提、应贷尽贷,根据目前资金状况,为避免出现无钱放贷、排队等候的现象出现,需要实时降低贷款水平。为此做如下调整:一是对单、双缴存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分别为40万元/户和60万元/户;二是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余额+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余额)×10倍×缴存时间系数×信用系数-负债。

    调整说明:一是通过对省内10个公积金中心调查了解,均对单双缴存职工公积金贷款额度进行区分,差额≥20万元的有4个中心,差额在10-15万元的有4个中心,差额5万元的有2个中心;二是贷款公式的调整,对缴存时间在2年以上、余额较多的缴存职工贷款额度影响不大、甚至有所增长,但对缴存时间短、公积金账户余额少的职工影响较大,贷款额度将会减少39.58%;初步测算,按目前我市城镇单位人均月工资标准,只要缴存时间在2年半到3年时间,其可贷额度均可达到最高贷款额度,这也充分体现了贷款权利与缴存义务对等的原则。

    此次使用政策的调整,以十九大报告中“保障和改善民生要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保障群众基本生活,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指导思想,立足目前公积金收支情况,充分体现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与使用权利对等和互助共享的原则,有利于维护缴存职工的权益,充分发挥公积金制度公平性、保障性,更有利于促进公积金的健康持续发展,提升公积金效率。

         三、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调整制定依据

        第一条第(一)款,依据《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川建发〔2007〕99号)第七条、第八条;

    第一条第(二)款,依据《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第一条;

    第一条第(三)款,依据《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川建发〔2007〕99号)第十一条;

    第一条第(四)款,依据《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第一条。

    第二条第(一)款,依据《中国人民银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第二条,《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建金〔2015〕128号)文件,《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第三条。

    第二条第(二)款,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政府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第一条。

    第二条第(三)款,依据《四川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川建发〔2007〕108号)第三章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 51267-2017)3.2.2.8,《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政府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第一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风险隐患排查的通知》附件2住房公积金风险隐患排查对照表贷款附加1。

    第二条第(四)款,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第一条。

    第二条第(五)款,依据《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10〕83号)。

    第二条第(六)款,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2016〕230号)第三条。

    第二条第(七)款,依据《四川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川建发〔2007〕108号)第三章第十三条。

    第二条第(八)款,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第一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 51267-2017)3.2.5,《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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