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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3-11 16:29 作者:公积金中心管理员  来源:公积金中心  阅读: 次 字体:[ 大 ] [ 中 ] [ 小 ]

    绵住房公积金管委会〔20243

     

    绵阳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更好满足职工住房需求,现我市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调整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扩大城镇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范围

    缴存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本人、配偶双方父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加装电梯的费用。

    二、调整购买自住住房提取时限及要件

    缴存职工购买商品住房(含现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购房合同登记备案之日起5年内每个自然年度提取1。购买存量住房(含拍卖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5年内,每个自然年度可提取1次。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取得审批文件起5年内,可提取1次。

    三、规范异地转移离职提取

    缴存职工调离本市且在其他城市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要求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在其他城市未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我市离职提取条件的,可按离职条件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本通知自2024年41日起施行,具体执行标准由绵阳市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制定。

    原我市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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