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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绵阳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2-10-14 13:53 作者:公积金中心管理员  来源:公积金中心  阅读: 次 字体:[ 大 ] [ 中 ] [ 小 ]

    绵住房公积金管委会〔20226

     

    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绵阳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办法》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21014

     

     

    绵阳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灵活就业人员权益保障,构建灵活就业人员“住有所居”新支点,推动住房公积金制度共享公平发展,助力加快建设中国科技城、全力打造成渝副中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试点工作部署,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已满16周岁不满6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就业形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人员。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遵循自愿原则。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身意愿,按照本办法规定自主选择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本人所有,所需资金本人承担,应当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存、贷利率参照单位在职职工执行。

    第七条  本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由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决策,绵阳市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管理运作。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住建委、人行绵阳中支等部门按规定进行监督。

    第八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在管委会确定的住房公积金受委托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中,依法依规选择试点受托银行。受托银行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受托义务,提供委托合同约定的缴存、提取、贷款等金融服务。

    第二章  缴存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以网上缴存为主、柜面缴存为辅,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热线等渠道提供咨询。

    第十条  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缴存人”),应当向公积金中心申请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同时与公积金中心签订自愿缴存协议,约定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每个缴存人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一条  单位在职职工不得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申请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二条  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可结合自身实际,在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按月等额缴存、按月自主缴存、灵活自由缴存三种住房公积金缴存方式中,自主选择一种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三种方式的具体缴存限额由公积金中心适时提出意见报管委会审定发布。

    第十三条  缴存人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需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  提取

    第十四条  缴存人参与缴存住房公积金已满12个月,可参照本市单位在职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具体情形如下: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五)租赁自住住房的;

    (六)其他情形。

    符合销户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应当同时注销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五条  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按第十四条规定提取本人全部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视为退出自愿缴存,缴存协议自动终止,公积金中心应当同时注销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六条  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只能办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的缴存余额提取与实时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挂钩。

    第十七条  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提取死亡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死亡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四章  贷款

    第十八条  缴存人购买本市自住住房时,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九条  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信用良好,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二)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且参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间不少于36个月;

    (三)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缴存人可贷额度计算遵循“权责匹配、存贷挂钩”原则。公积金中心应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信用考评、还贷能力评估、准入风险管控等机制,结合缴存人的缴存情况、收入状况、还贷能力、信用情况、贷款期限、贷款额占房屋总价款的比例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贷款额度由公积金中心适时根据本市住房公积金流动性状况、市场房价水平、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进行测算,报管委会审定发布。

    共同借款人为单位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可贷款额度各按其规则合并计算。

    第二十一条  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对应的存储月份数×存贷系数)。其中,存贷系数由公积金中心根据流动性状况实时提出意见报管委会审定发布。

    第二十二条  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限以整年计算,最短为1年,最长为30年。缴存人在办理提前还款的同时可缩短还款期限。

    第二十三条  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二十四条  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期限1年的,到期一次性偿还;贷款期限1年以上的,以等额本金或等额本息的方式按月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五条  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不能全部满足其贷款需求时,可同时向公积金中心的受托银行申请组合贷款。

    组合贷款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贷款应设定同一抵押物。处置抵押物时,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贷款按各自的债权比例受偿。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公积金中心及试点合作银行应按合同约定追究借款人违约责任,其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按规定上报。借款人严重逾期的,公积金中心有权采取诉讼等方式提前收回贷款,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置,相关责任由借款人承担。借款人贷后停缴的,纳入本市住房公积金失信人员管理。

    第二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由公积金中心承担。公积金中心应加强贷款风险管理,切实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

                                                                        第五章  支持政策

    第二十八条  缴存人按照本规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依据国家统一规定的税收政策,在缴存人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依法扣除。

    第二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缴存人,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可获得按月冲还房屋租金等便捷服务。

     账户管理

    第三十条  缴存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以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作为唯一还款账户。

    第三十一条  缴存人进入建制单位缴存的,其原有账户资金余额合并到新账户,并可合并计算资金存储时间。

    第三十二条  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灵活就业缴存人需要将缴存账户存储余额转入其他城市公积金中心,或其他城市公积金中心的缴存人需要将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转入绵阳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体系的,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账户转移接续手续,转移后原账户注销。异地转入的,资金存储时间从转入时开始计算。

    第七章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后,《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管理办法〉的通知》(绵住房公积金管委会〔20183号)《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绵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绵住房公积金管委会〔20184号)《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绵阳市农民工及个体从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绵住房公积金管委会〔20171号)中自愿缴存相关内容自动废止,不再新增个人自愿缴存者。

    原个人自愿缴存人员可将账户余额转入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体系,计算贷款额度的资金存储时间可连续计算;未转入的,可按照与公积金中心原签订的协议继续缴存,提取使用权利参照管委会制定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相关业务管理细则由公积金中心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若与国家关于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不一致的,及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自2022111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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