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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广元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和《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实施细则》的 通知

    发布日期:2020-09-10 10:16 作者:公积金中心管理员  来源:公积金中心  阅读: 次 字体:[ 大 ] [ 中 ] [ 小 ]

    广住发201921                   签发人:杨海生

     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广元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和《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科室、管理部: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授权,现将《广元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和《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1. 广元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2. 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实施细则

     

                                        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3月26日

     

     

     

     

     

     

     

     

     

     

     

    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            2019年3月26 日印发

    附件1:

    广元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管理,防范风险,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四川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广元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回收、担保及贷后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积金贷款原则上用于购买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期房、现房或再交易房,所购住房须取得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且土地用途应为住宅用地。

    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类型分为:期房、现房、再交易房。

    (一)期房是指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未取得不动产权证,处于在建而尚未交付使用的房屋,购房者购买商品房时签订的购房合同为网签预售备案合同。

    (二)现房是指开发商对所售商品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购房者在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即可办理不动产产权转移登记;

    (三)再交易房是指已取得房屋产权权属证,权属人具有完全处置权利且可在当地房管、不动产权登记部门办理转移及抵押登记的住房。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本市行政辖区正常缴存公积金的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建造、翻建、大修理自住住房或偿还购买自住住房的商业银行贷款时,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异地公积金缴交职工到广元市行政辖区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时,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主要用于保障职工基本住房需求,不支持购买别墅及独栋、双拼、联排、叠拼等类型住宅。

    第五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且未超出法定退休年龄。

    (二)具有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要求

    1.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及以上,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

    2.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公积金原则上应缴存至贷款申请之日的上月;

    3.借款申请人提取公积金后,须连续缴存6个月及以上,方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4.异地中心转入本市的职工,转入前后处于连续正常缴存状态的。转入前已断缴或提取后缴存未满6个月的,转入本市须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及以上;

    5.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应按住建部和四川省有关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将服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转入且前后连续缴存的。

    (四)未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购买同一套住房。

    (五)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在本市及异地中心无公积金贷款余额。

    (六)购房买受人须具有经房管部门确认的购房合同或协议以及购房首付款证明材料。

    (七)对于异地缴存职工在我市贷款购房,需提供异地公积金缴存证明、近6个月连续缴存明细、公积金余额。

    (八)有稳定经济收入(提供近6个月的工资流水),具备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良好。

    (九)能够提供经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十)借款人申请贷款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1年或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二手房不得超过过户后半年。

    (十一)借款人提供现房抵押时,需具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评估抵押物价值(贷款金额不能超出评估价值的70%)

    (十二)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只能以一方作为主借款人申请贷款。

    (十三)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借款申请人配偶应作为借款共同申请人,向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应承担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

    第七条 借款申请人(含配偶)在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且首次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改善型自住住房住房,但公积金贷款累计次数不得超过两次。公积金不支持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第八条 异地贷款职工须提供公积金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有无公积金贷款余额和当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房源信息证明。

    第九条 公积金借款人信用风险等级界定为正常类、关注类、禁入类;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征信界定如下。

    (一)正常类

    1.无任何逾期记录;

    2.因信用卡未支付年费产生的逾期记录;

    3.2年内,累计逾期2期(含)之内;

    4.5年内,累计逾期5期(含)之内,且无连续逾期3期以上;

    (二)关注类

    1.2年内,未连续逾期3期及以上或累计逾期3-5期,经调查确认为非恶意拖欠且已结清逾期贷款本息的情况下,可适当调减贷款额度;

    2.5年内,连续逾期3-5期或累计逾期6-11期,经调查确认为非恶意拖欠且已结清逾期贷款本息的情况下,可适当调减贷款额度;

    (三)禁入类

    1.2年内,连续逾期3期及以上或累计逾期超过6期及以上。

    2.5年内,连续逾期6期及以上或累计逾期超过12期及以上,均不受理公积金贷款申请。

    3.当前贷款有逾期,担保人代为偿还的。

    4.存在呆账、核销、止付、被强制执行等情况的。

    5.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的。

    6.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

    7.被纳入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登记的。

    8.有其他负债且超出了本人借款偿还能力的。

    9.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安全情形的。

    第十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所购再交易房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买受人与售房人之间存在夫妻、父母、子女关系的。

    (二)有关部门鉴定为危房,认定为已改变产权用途,或存在其他不宜处置情形的。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一条 每笔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由公积金中心按照本市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首付款比例、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工作、工资收入稳定性及公积金缴存情况等规定,综合评估借款申请人的偿还能力后确定其可贷款额度。

    第十二条 本市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符合贷款条件的双职工最高贷款额度为70万元,单职工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市县(区)执行同一标准。

    第十三条 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在最高贷款额度范围内的同时,其额度不得超过抵押房屋评估价值或所购房屋价值的70%。本市公积金缴存职工回农村自建房,借款人无抵押物时,需由一位本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提供连带偿还责任担保或担保公司担保,申请贷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

    第十四条 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首付款金额最低为30%;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首付款金额加上贷款金额应等于购房总额)。

    第十五条 所购住房价值的认定。

    1.所购住房是期房、现房的,应以购房时签订的备案合同价格确认住房价值;

    2.所购住房是再交易房的,应以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住房价值、住房交易价格及过户时计税价值的低值确定住房价值。

    第十六条 借款申请人偿还住房贷款月还款额不得高于月收入的60%

    (一)住房贷款月还款额是指个人申请的当笔公积金贷款月还款本息之和。

    (二)月收入的认定。

    1.单位缴存职工的月收入,以所在单位出具的个人收入证明为依据,结合参考公积金贷款申请人的公积金缴存基数来确定其个人月收入。

    2.个人自愿缴存者的月收入,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的缴存基数为依据。

    3.未缴存公积金的共同申请人的月收入,以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为依据。收入证明显示月收入在个税起征点以上的,还需另行提供近6个月的个人储蓄账户资金流水单(显示为工资、津补贴等)或社保个人参保缴费资料等佐证。相关资料显示月收入不一致的,取最低值确定月收入。

    第十七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存在下列逾期情形之一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

    (一)近2年内贷款连续逾期超过3期但未超过6期且已结清逾期贷款本息的,最低首付款比例提高10%;近5年内贷款连续逾期3-5期,累计逾期超过6期但未超过12期且已结清逾期贷款本息的,最低首付款比例提高20%

    (二)信用卡连续逾期超过6期的,或累计逾期未超过12期且已结清逾期本息的,最低首付款比例提高10%

    第十八条 借款申请人的信用状况以个人征信系统、公积金贷款信息系统等查询结果为依据,同时结合具体逾期时间、逾期金额等因素综合评估。

    如因信用卡年费、挂失手续费等产生的逾期记录,应提供商业银行开具的情况说明,可不认定为逾期情况。

    第十九条 贷款期限应以整年计算,最长为30年,借款申请人临近法定退休5年内可申请贷款期限延长,但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

    第二十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执行。

    在贷款还款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于次年1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二十一条 若借款人获得公积金贷款后公积金出现断缴,经催收拒不履行公积金缴交义务,公积金中心将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上浮50%的惩罚性利率(在借款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二十二条 贷款的担保可采取房产抵押、质押、保证三种方式。

    第二十三条 以不动产作抵押的贷款

    1.以预购商品房作抵押的贷款

    1)公积金中心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备案制度管理。开发企业备案需符合以下条件: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证;原则上开发企业职工需缴交住房公积金;按贷款金额的5%缴纳保证金(开发楼盘土地作抵押的保证金比例提高到10%)存入公积金中心指定的保证金账户(已缴保证金按原政策执行)。

    2)借款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必须经当地房管部门备案;借款人所购商品房未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登记)前由开发企业提供阶段性担保,待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登记)办结后方可退付保证金,并终止阶段担保责任。

    3)购买预售商品房需以购买商品房时的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设定预告抵押登记。

    2.以现房作抵押的贷款

    在发放贷款前抵押人必须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登记(抵押)证明。借款人以共有财产作为抵押的,须征得其他共有人签字同意方可办理抵押。现房抵押的价值,按照购买住房的价款或该房产的评估价值确认(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该抵押房屋价值的70%)。

    第二十四条 质押贷款

    (一)借款人采用有价证券质押担保的,质押金额不得低于借款金额本息合计。出质人必须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书面质押合同,按有关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有价证券交由公积金中心保管。

    (二)可作为质押物的有效证券包括: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金融债券、AAA级企业债券、个人定期储蓄存单等。质押率不得超过质押有价证券面值的90%。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在质押期内,公积金中心不得擅自处分其质押物。质押物如因公积金中心的原因发生损毁、遗失,公积金中心应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第三方提供保证担保的贷款

    (一)借款人申请贷款不能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抵押物时,可以由第三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第三方保证人承担借款连带偿还责任。

    (二)第三方保证人必须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担保公司,并经公积金中心确认,签订担保合作协议。保证人提供担保时必须向公积金中心出具正式担保函并交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三)第三方保证人经营情况发生变更时必须提前通知公积金中心,并接受公积金中心监督。

    第二十六条 贷款抵押物的处置

    (一)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公积金中心的监督检查。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未满之前,借款人不得擅自处置。

    (二)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合同的,公积金中心有权依照《担保法》、《物权法》的规定处分抵押物或追究保证人的连带责任。

    (三)第三方保证人违约,公积金中心可取消其保证人资格,并直接扣划其保证金以偿还借款人的公积金贷款余额,借款人在未还清公积金贷款余额前,原担保合同继续有效。同时,借款人在贷款期间给公积金中心造成损失的,由第三方保证人负责赔偿。

    (四)处置抵押物时,公积金中心有优先受偿权,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公积金中心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其价款超出应偿还部分(含诉讼相关费用和处置费用)的,公积金中心应返还抵(质)押人。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借款合同终止。终止后,借款人到公积金中心解除设定的抵押权。

    第二十八条 在抵押期内,借款人应妥善保管好抵押物,不得擅自处分,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贷款办理程序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提交贷款申请资料

    (一)借款申请人应提交如下申请资料:

    1.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

    2.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及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

    3.购房证明:

    1)购买期房、现房的,提供经房管部门确认的购房合同或协议,附件或补充协议,合同摘要(备案表)。

    2)购买再交易房的,提供经房管部门确认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4.首付款证明:

    1)购买期房、现房的,提供首付款收据,刷卡POS单或现金收款单等。

    2)购买再交易房的,提供买卖双方确认的银行转账凭据、银行现金缴款单、首付款收据、缴税凭证及资金监管凭证等。

    5.缴存公积金相关资料:

    1)本地缴存职工公积金缴存情况由公积金中心直接核实;

    2)异地缴存职工,提供经广元市公积金中心核实后的住建部统一格式异地缴存证明、近6个月明细及余额。

    6.委托扣款账户:符合受托银行扣划要求的借款申请人(不含共同申请人)个人借记卡。

    7.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申请再交易房贷款,除借款申请人提供以上资料外,售房人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1.过户前的产权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信息摘要。

    2.售房人身份证明。

    3.收款人账户:符合受托银行要求的售房人账户。

    4.有合法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三)偿还商业银行贷款,除借款人提供本条(一)款中所需资料外,还需提供下列资料:

    1.办理购买自住住房时商业银行贷款原合同复印件(原件验退);

    2.借款银行同意提前还款的书面材料;

    3.商业银行出具的连续三个月还款记录及贷款余额证明;

    4.抵押房屋评估报告,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原件验退);

    5.借款人在借款商业银行的还款账户、账号。

    第三十条 贷款操作流程

    (一) 借款人到公积金中心(管理部)业务办理窗口填写

    借款申请表,按要求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请资料,并配合公积金中心贷款调查和审查。

    (二) 受托银行对贷款申请及申请资料进行受理、调查、

    初审,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提交公积金中心。

    (三) 公积金中心对借款人所提供的贷款资料进行复审,

    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贷款的答复,并将复审通过后的资料提交审批(对申请借款金额超过50万元(含)的要提交面谈记录)。

    (四) 公积金中心进行复审、审批,通过审批的,将审批

    结果通知借款人或担保公司、受托银行(若为购买再交易房的,借款人及售房人应在接到过户通知后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和抵押登记,并将抵押登记证明返回公积金中心)办理抵押、担保手续。

    (五)受托银行与借款申请人签署借款合同等贷款手续。

    (六)受托银行办妥贷款手续后,移交公积金中心进行核准。

    (七)公积金中心核准通过后,发放贷款。

    1.期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应以借款人支付购房款的名义,划转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确认的预售款监管银行专用账户。

    2.现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应以借款人支付购房款的名义,划转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确认的售房款账户。

    3.再交易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应以借款人支付购房款的名义,划转到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符合受托银行要求的售房人账户。

    (八)受托银行通知借款人领取借款合同。

    (九)借款人按月归还借款。

    第六章   贷款的归还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办理贷款后,必须按合同约定时间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可自行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第三十三条 在还款期间,借款人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公积金贷款。若部分提前还款,每年可提出一次申请,金额应为万元的整数倍,但不得提取自己及配偶名下的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提前还款。

    第三十四条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可以采取委托扣款还款方式,用自己公积金账户余额对冲每月应偿还还借款的本息。

    第七章  贷后管理、合同变更及终止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优先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

    第三十六条 公积金中心应按相关要求建立贷后跟踪管理机制。借款人公积金贷款逾期的,贷款人有权根据本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采取催收、诉讼、处置抵押物等追偿措施。

    第三十七条 借款人应接受贷款人对其还贷能力、抵押物等情况的核查,对已经或可能出现影响贷款偿还的因素,应及时告知贷款人,并配合采取相关债权保全措施。

    第三十八条 以房产抵押、质押、保证担保方式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借款人累计有3期及以上未归还逾期贷款本息,公积金中心向借款人催收并发逾期《催收通知书》;逾期6期及以上,公积金中心委托律师发《律师催收函》,经催收无果,公积金中心可直接扣收借款人(含配偶)名下及保证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抵扣贷款本息。抵扣金额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公积金中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借款人请求变更抵押物时,需提前5个工作日向中心提起书面申请(申请应包括借款人情况、贷款情况、原抵押物情况、变更原因、新抵押物情况等内容),新抵押物价值不得低于原抵押物价值。公积金中心审批同意后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条  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益人或监护人有义务继续履行《借款合同》,贷款结清后,借款合同终止。

    第四十一条  保证人丧失担保资格或能力、发生合并、分立、破产、解散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新的保证人,并重新签订保证合同或补充合同。

    第四十二条  由于不可抗拒力的原因导致抵押房屋损毁,或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的房屋纳入征收范围的,借款人应及时通知公积金中心,并将保险赔付金或征收补偿金优先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四十三条  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内要处置抵押物的,须先结清贷款本息。

    第四十四条  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公积金中心需提供贷款结清证明,并返还抵押物或质押物至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及有关担保合同终止。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按照《广元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相应条款执行。       

    第十章 附  

    第四十六条  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  本细则由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实施和修订。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广元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依法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条例》、《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三条 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实行“本人申请、中心审批”的原则。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

    (一)职工退休的;

    (二)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职工到国外、港澳台定居的;

    (四)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五)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特别说明:

    1.符合上述提取条件的,在单位缴清职工住房公积金后,可一次性提取个人账户内存储余额并办理销户。但职工本人及配偶名下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方可办理销户。

    2.职工本人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手续;未在异地和本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方可提取。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名下的部分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赁自住住房的;

    (四)支付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

    (五)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限配偶、子女、父母)因患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灾难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第三章 提取资料、额度、时限

    第七条 职工退休的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销户);

    (二)身份证原件;

    (三)退休证或退休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职工本人银行卡。

    第八条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销户);

    (二)身份证原件;

    (三)县级以上医院和劳动鉴定部门出具的伤残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社保部门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备案登记表》或单位批准解除劳动合同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职工本人银行卡。

    第九条 职工到国外、港澳台定居的: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销户);

    (二)身份证原件;

    (三)出境定居证明文件或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职工本人银行卡。

    第十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死亡销户);

    (二)公安部门或医院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特别说明:

    1.代办人员办理,须出具死亡职工原所在单位加盖公章的委托证明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死亡职工所在单位开户银行、账号及户名;

    2.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办理,须出具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银行卡;

    3.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其账户余额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应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销户);

    (二)身份证原件;

    (三)司法部门判决裁定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相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职工本人银行卡。

    第十二条 购买商品房的: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购买商品房);

    (二)身份证原件;如同时提取夫妻双方的,还需提供配偶方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本地缴存职工异地购房提取还需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已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表》复印件;购房首付款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四)职工本人银行卡。

    办理时限:已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自备案登记之日起1年内办理。

    提取额度:购房全额付款的,提取额不超过总房款的70%;首付含商业银行贷款的提取额不超过总房款的30%(购房首付款的,实行“先自付后提取”);提取金额保留千元位。

    特别说明:

    1.所购买的商品房产权须为职工本人、配偶名下单独所有或职工本人及配偶名下共同所有;

    2.所购买的商品房须为职工本人及配偶户籍所在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

    3.职工购买商品房属非住宅性质公寓的,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的住宅性公寓除外);

    4.在购房时已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不再受理其该套住房相关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5.在购房时已申请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再受理其该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若再次购房提取,距上次提取时间须间隔1年。

    第十三条  购买二手房的: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购买二手房);

    (二)身份证原件;如同时提取夫妻双方的,还需提供配偶方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本地缴存职工异地购房提取还需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所购房屋过户后增值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五)职工本人银行卡。

    办理时限:房屋产权过户后6个月内办理提取。

    提取额度:不超过房产交易增值税发票载明的房屋总金额的70%,提取金额保留千元位。

    特别说明:

    1.所购买的二手房产权须为职工本人、配偶名下单独所有或职工本人及配偶名下共同所有;

    2.所购买的二手房须为职工本人及配偶户籍所在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

    3.职工购买的二手房属非住宅性质公寓的,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的住宅性公寓除外);

    4.在购房时已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不再受理其该套住房相关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5.在购房时已申请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再受理其该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若再次购买二手房提取,距上次提取时间须间隔1年。

    第十四条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限广元市行政辖区内):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建造、翻建、大修);

    (二)身份证原件;如同时提取夫妻双方的,还需提供配偶方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在城镇国有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提供县(区)及以上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凭县(区)及以上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鉴定证明、规划及建设管理部门批准文件、《房屋所有权证》等办理提取;

    (四)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提供县(区)及以上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和《集体土地使用证》;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还应凭农村房屋安全管理机构的证明、《房屋所有权证》等办理提取;

    (五)职工本人银行卡。

    办理时限:符合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在城镇国有土地上的,截止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证后1年内;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截止到《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呈报表》批准时间后1年内。

    提取额度: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房屋的费用(支付建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提取金额保留千元位。

    特别说明:所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产权须为职工本人、配偶名下单独所有或职工本人及配偶名下共同所有,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五条 偿还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限广元市行政辖区内):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身份证原件;如同时提取夫妻双方的,还需提供配偶方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职工本人银行卡。

    办理时限:《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执行满1年后办理;若再次还贷提取,距上次提取时间须间隔1年。

    提取额度:年度还款提取金额以系统提示的当月还款金额计算年度还款总额,且公积金余额须保留1个月还款金额;提取金额保留千元位。

    特别说明:

    1.凡开通公积金委托扣款还贷业务的,不再上述提取范围内;

        2.提前一次性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配偶持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和银行卡到公积金信贷业务窗口办理。

    第十六条 偿还商业银行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

    (二)身份证原件;如同时提取夫妻双方的,还需提供配偶方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银行加盖业务印章的当前贷款余额表及近3个月还贷明细;

    (四)《商业银行借款合同》和配套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五)提前一次性结清贷款,除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商业银行加盖业务印章的一次性还款同意书;

    (六)职工本人银行卡。

    办理时限:《商业银行借款合同》执行满1年后办理;若再次还贷提取,距上次提取时间须间隔1年。

    提取额度:年度还款提取金额以商业银行出具的近3个月还贷记录按月度最高还款额计算年度还款总额;提前一次性结清住房贷款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还款当前的贷款余额;提取金额保留千元位。

    特别说明:职工本人及配偶名下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

    第十七条 租赁自住住房的(限广元市行政辖区内):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租赁自住住房);

    (二)身份证原件;

    (三)房产管理处出具的房源信息查询表;

    (四)职工本人银行卡。

    提取额度:每年提取金额不超过6000元;当年未提取的视作放弃,提取额不累计到下一年度;若再次租房提取,距上次提取时间须间隔1年。

    特别说明: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职工本人及配偶在广元市行政辖区内无自住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第十八条 支付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物业管理费);

    (二)身份证原件;

    (三)已办理了房屋产权的须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办理房屋产权的须提供已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按合同交房时间办理提取;

    (四)《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已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配偶单方所有的另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职工本人银行卡。

    提取额度:提取上限按5000元/人/年标准执行,公积金账户余额低于1万元的,提取上限按3000元/人/年标准执行;当年未提取的视作放弃,提取额不累计到下一年度,若再次支付物业费提取,距上次提取时间须间隔1年。

    特别说明:职工本人及配偶在广元市行政辖区内有自住住房,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管理费。

    第十九条 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限配偶、子女、父母)因患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灾难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重大疾病或灾难事故);

    (二)身份证原件;

    (三)医保定点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及医保部门提供的近两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单》;

    (四)在灾难事故发生后一年内,相关部门出具的重大灾难事故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限配偶、子女、父母)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职工本人银行卡。

    提取额度:因患重大疾病造成职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金额最高不超过个人所负担医疗费用;因重大灾难事故造成职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金额最高不超过处理灾难事故的所需费用。

    特别说明:

    1.已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在上述提取范围内;

    2.重大疾病种类包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一类特殊疾病门诊疾病:糖尿病有严重的并发症者、肝硬化等19种;二类特殊疾病门诊疾病:恶性肿瘤、慢性白血病等8种。

    第二十条 自由职业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参照各类部分提取细则执行;销户提取的,须女满50周岁,男满55周岁凭身份证原件方可办理销户提取。

    第四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一条 职工凭《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及本细则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提取。

        第二十二条 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原则上由职工本人办理。本人因故不能到场办理的,可委托办理。受托人办理时须出具职工本人所在单位加盖公章的委托证明,以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自由职业者除外)。

    第二十三条 管理中心对职工本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准予提取,准予提取的应及时办理,不准予提取的应告知原因。

    第二十四条 对提取原因或提供的资料调查核实难度较大的,经管理中心同意,可适当延长办结时间;同时管理中心有权要求提取人提供其他必要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支付采取转账支付方式,实时划转到职工本人银行存款账户。

    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 凡单位及个人出具伪证,骗取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及职工所在单位负责追回,且五年内停办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并纳入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管理,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实施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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