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搜索: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公开指南

    绵阳市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日期:2021-11-12 11:31 作者:公积金中心管理员  来源:公积金中心  阅读: 次 字体:[ 大 ] [ 中 ] [ 小 ]


     

    为了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更好地向公众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结合绵阳市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工作实际,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主动公开的范围

    绵阳市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为非涉密信息,包括: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市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机关机构设置、职能等情况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具体参照《绵阳市财政局信息公开目录》。

    (二)主动公开的方式

    1.绵阳市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网站(http://gjj.my.gov.cn)

    2.通过政府公报、报纸、刊物、广播、电视和住房公积金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公开;

    3.新闻发布会。

    二、依申请公开

        一)申请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填写《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通过绵阳市政府网站下载)。 申请人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非当场申请的可用复印件、传真件或电子图像文件)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受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将上述材料通过发送电子邮件到市中心邮箱(myszfgjjglzx@163.com)的方式提出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当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提交申请表,当场提出申请。 为提高效率,申请人对申请信息的内容描述要详尽、明确,尽可能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二)受理 

       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绵阳市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办公室; 受理地址:绵阳市安昌路35号财政大楼6楼;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816-2245881;传真电话:0816-2230032;通信地址:绵阳市安昌路35号财政大楼6楼;邮政编码:621000。

        三)答复 

        对依申请公开的事项,不能当场做书面或口头答复的,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的,经受理单位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如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对下列情形,市中心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答复:

       1)符合依申请公开有关规定的,按照规定予以答复。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原则上通过互联网和电子方式进行答复。

       2)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途径;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依法不属于市中心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5)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市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认定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不予提供;经保密审查程序认定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不予答复。

       6)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如其中含有不宜公开内容的,只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7)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公开范围的,市中心应当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待明确后再予回复。

       8)申请人身份不清楚、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或补充相关材料。

       9)申请人以电话方式提出申请的,由市中心接话人进行电话记录后,告之获取方式。

        三、收费政策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四、监督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分享到: